新《公司法》与工会工作:机遇、挑战与应对
发布时间: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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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发:《工会理论研究》2024年第4期

 

 

新《公司法》与工会工作:机遇、挑战与应对

——企业民主管理的视角

周永宝

(上海市总工会)

 

2023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2024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是自1993年立以来的第六次,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新法删除了2018年版《公司法》中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本次修法不仅将对我国4300多万家公司产生系统性影响,而且为企业工会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新《公司法》为公司制企业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带来新机遇

新修订的《公司法》解决了1993立法以来始终让工会组织诟病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企业性质划分职工民主管理的弊端,以及立法宗旨仅仅关注和维护投资者利益而忽视劳动者权益的缺陷。总体而言,公司法律制度在以下四方面的完善,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维护职工权益带来了较大的制度空间。

第一,新法增加了保护职工权益内容,职工主体地位得到了明确。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总则第一条即阐明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新法在第二十条更是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相较之前的立法修法,在本次修法中,职工权益维护得到了立法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同。

第二,新法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制企业中的法律地位。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同时,新法明确公司研究决定改制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三,新法不再以企业性质决定劳权代表的设置。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改变了自立法以来仅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设置职工董事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明确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只要是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制企业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新法的这一规定扫除了以往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董事设置的法律制度障碍,为民营、外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劳权代表在公司决策管理机构行使权利、维护职工权益奠定了法律制度基础。

第四,新法仍然要求劳权代表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监督职能。新修订的《公司法》仍然明确规定在设置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职工监事的设置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同时,新法创新了公司治理模式,对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并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规定其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劳权代表的监督职能。

二、新《公司法》给工会组织与工会工作带来新挑战

第一,以公司规模设定职工董事将导致中小企业工会难以在源头维护职工权益的困局。一方面,新法对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各类公司制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董事的要求,将促使工会组织逐渐将工作重点集中在大量外资、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上,推动这些企业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和管理。但由于董事会是企业利益博弈的平台,职数稀缺,各方利益主体都想占有一席之地,以争得话语权,工会推进阻力将会较大,必须事先运筹帷幄,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为劳动者在公司决策机构争得一席之地。但更值得重视的是另一方面,即对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下的公司制企业,新法明确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的选择性规定,必然会使部分企业成为建制盲区。我国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下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劳资矛盾和隐患更加频发。随着新法的贯彻实施,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重要,而劳权代表无法参与董事会决策,势必造成这些企业的工会组织源头参与维权乏力的被动局面。这需要各级工会领导机关未雨绸缪,勇于破题。

第二,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职工代表的监督作用将面临弱化的趋势。本次修法将世界上通行的单层制董事会制度模式和双层制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模式同时并进,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对于只设董事会的公司,新法要求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在行使监督职能时与董事会所议事项发生矛盾碰撞时,能否真正有效地影响并制约董事会,是一个有待实践检验的问题。与此同时,原来法律规定,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而本次修法则仅要求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而职工代表的比例则没有作具体要求。如此设定将使职工代表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作用呈现弱化趋势。

第三,应当研究职代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与其他法人治理主体在相关事项上的权限关系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各自权责予以进一步的明确。而这些事项的相当部分内容都与公司职代会的职权事项密切相关。比如,按有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在未向社会公众公布之前,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按国家有关方面对企业职代会的要求来看,信息披露的相当部分内容需要履行职代会知情审议程序,以确保公司决策中的职工利益不被侵犯。又比如,在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以及制订关停并转等重大事项方案时,必将涉及职工岗位变动、劳动关系变更或经济补偿等问题,但在这些事项的权限中,职代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关系如何处理?董事会决策与职代会表决相冲突如何应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其中又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这一系列相关问题尚无制度明文规定,势必给公司治理和职工权益维护带来困惑。

第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如何履职需要未雨绸缪,进行制度重构。目前,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要求基本上局限于建制的初级阶段,至于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后究竟应当做什么以及怎么做,目前仅有全国总工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为数较少的相关制度文件作了些许原则性的规定,并在国有企业试点推行。随着新修订的《公司法》全面贯彻实施,在不同类型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究竟如何履职,公司和公司工会又应当如何确保他们切实有效地履职,必将是一个考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重大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以往在国有企业出现的“职工董事不懂事”“职工监事不管事”“花瓶董事”“花瓶监事”等现象又会重演。

三、公司制企业健全企业民主管理的内在逻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等多个领域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党的二十大更是科学谋划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并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多方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同时,国家法治建设得到了长足进步,新修订的《工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综合起来,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面临着以下几方面的现实需求。

一是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要求,需要深化完善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完善这一制度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厂务公开等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能够保证广大职工群众通过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在公司董事会决策层、经理执行层、监事会监督层等层面以及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参与企业管理,有效实现职工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谛。

二是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要求,需要深化完善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党的二十大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制度文件,明确要求“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并将职工代表大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共同作为公司制企业的七个治理主体,推进“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已成为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作为公司法人治理主体之一,职工代表大会如何在劳动者权益维护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之间实现彼此兼顾与相互制衡,需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与之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三是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要求,需要深化完善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纲领性文件。该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着力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调处劳动关系矛盾、维护职工基本权益等方面发挥独到作用。当前,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协调劳动关系重要制度,其在调处解决企业与职工集体劳权关系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且独特的作用:通过民主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将劳动关系矛盾尤其是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化解在企业决策之前和事中、消弭于企业协商民主的体制机制框架内,将劳动关系矛盾的处理从“灭火”变为“防火”、从“诊疗”变为“把脉”,这将有助于企业在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中持续健康发展。

四、厘清职代会与其他法人治理主体的权限关系,推进企业民主管理融入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新修订的《公司法》要求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作为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在与公司的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各法人治理主体之间就公司决策、管理、监督等事项都会产生工作交集,并互为关联、互为影响。其原因在于,这一制度具有连接职工民主管理与公司治理的功能,具有协调出资人、公司和职工利益的功能,具有激发职工贡献聪明才智、调动职工投身企业发展的功能。

(一)正确处理职代会在审议建议权事项上与公司法人治理主体的权限关系

职代会的审议建议权事项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涉及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企业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公司申请破产或解散等重要事项内容。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事项有关方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起草制订,由股东会批准,由经理层执行,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而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平台,职代会天然地对企业的这些事项具有事先知情审议、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力。否则,这些重大决策事项一旦渗杂对职工权益不利或有损职工利益的因素或隐患时,将会给职工队伍稳定、企业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职工通过职代会事先审议公司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就具有正当的合理性。

职代会审议建议权的第二类事项是由公司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主要包括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教育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这类事项一般由董事会要求经理层制订并与公司工会协商确定具体事项草案,董事会审议把关,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而职代会则通过审议建议对方案予以修改完善,然后由公司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

(二)正确处理职代会在审议通过权事项上与公司法人治理主体的权限关系

职代会的审议通过权事项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公司的集体合同草案及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第二类是国有及控股公司薪酬、福利等制度;第三类是企业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分流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这些重大事项上,前期应当由公司决策管理机构酝酿方案草案,公司工会源头参与,而职代会则应当依法依规行使审议表决的刚性程序。具体来说,应当先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责成经理层制订相关事项的方案预案,并由董事会前期审议把关,经理层则通过与公司工会和职工方代表先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具体的方案草案,然后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在这一过程中,股东会应当对这些事项知情了解,监事会则应当履行监督职能,全过程全方位实施监督。

(三)正确处理职代会在审查监督权事项上与公司法人治理主体的权限关系

职代会这一职权事项主要包括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使用,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审查监督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情况。在这类事项方面,首先应当由公司工会通过职代会的巡视检查等工会制度予以实现。具体来说,公司工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代会的代表开展巡视检查活动,就职代会的审查监督权事项对公司或公司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推动法律法规和职代会决议全面有效的落实。而公司的经理层则应当全面全方位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代会的决定决议,并配合职代会做好巡视检查工作,接受职代会的监督;公司董事会则应当认真审议公司及公司职能部门在贯彻落实职代会审查监督权事项的具体情况,并予以严格把关,同时更应当督促公司经理层认真履行职代会的审查监督权事项;公司监事会同样履行其监督职能,发挥监督效能。

(四)正确处理职代会在民主评议权事项上与公司法人治理主体的权限关系

首先,按照有关规定,公司职代会应当接受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公司党组织应当切实加强对公司职代会的制度运行、作用发挥、职权履行等的领导和把关。而在职代会民主评议权事项方面,公司党组织更应该起着领导统筹、把关定向的作用。依据相关规定,职代会的民主评议人员主要涉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人员;在实践中,也有部分企业还对公司经理层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实施民主评议。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职代会接受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开展实施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结果出来后,职代会应当将其评议结果分别提供给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则应当将职代会的评议结果运用于对其所聘人员的考核任用之中;经理层也同样如此,应将评议结果运用于对所聘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之中;监事会在这一过程中仍然应当行使好监督职能。

综上所述,公司制企业职代会在涉及公司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代会决议、实施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等事项方面,与公司其他法人治理主体的权限配置科学合理,充分体现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实质,也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尊重职工主体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激发职工聪明才智、促进劳资两利与劳资共赢等方面的生动体现。而公司制企业要发挥好职代会制度的作用,就必须重视和推进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因为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是职代会这一法人治理主体在公司决策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代言人,是劳方利益的维护者,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作用发挥同样影响着职代会制度的运行质量和成效。因此,推进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有效联动,将给企业工会组织带来新的机遇,有效提升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凝聚职工人心、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地位和影响力。

五、工会组织应对新挑战的对策建议

第一,突破建制瓶颈,借助外部力量,依法把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入口关。当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建制一定程度上受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的思想认识、外部董事和体外监事相关政策规定的局限、公司各方利益主体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数有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建制率不高,局部系统和地区呈现出建制数不升反降等现象。职工代表难以进入公司决策管理层和监督层,劳动者的民主权利无法在公司源头得到保障,必然给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造成被动局面,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必须要从制度机制上寻求突破和解决。同时,工会作为群团组织,其领导机关的章程和制度规定能够对各级工会组织以及部分尊重工会工作的先进企业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但对其他各类公司制企业却难以有效进行约束。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综合优势,借助新修订《公司法》贯彻实施的黄金周期,积极协调公司登记机关及公司的主管或行政管理部门,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建制问题联合开展调研和推进工作,联手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建制的预审和上级工会的合法干预等方面强化制度建设,并通过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和“两书”制度的运用以及法律体检服务等举措,推进各类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职数并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推荐、审核、选举等民主程序,有效规范和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建制工作。

第二,整合法律资源,弥补新法不足,推进中小企业不断完善工会主席列席董事会制度。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三百人以下的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做出了“可以”而非“应当”的规定,有可能造成部分三百人以下的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难以进入董事会、源头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局面。针对这一情况,工会领导机关应当积极运用《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弥补新修订的《公司法》的不足。我国《工会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同样,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也有对企业类似的要求。工会组织应当充分运用这些法律精神,通过制度性规定,大力推进那些“可以”建制但尚未建制的公司制企业建立健全工会主席列席董事会制度,明确公司董事会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民主管理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同时,还应当明确,工会主席有权在董事会上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并提出工会的主张要求,董事会应当尊重工会的意见。

第三,聚焦基本形式,确立主体地位,进一步彰显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特作用。虽然立法机构将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写进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但在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仍然要求通过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也可以通过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而综观企业其他民主形式,议事内容随意,议事规则欠缺,难于与职代会制度媲美。职代会制度作为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发挥劳方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主体作用,需要包括各级党政工组织和有关方面久久为功,持续推进。因此,笔者建议:一是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修订完善工作,将以公司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和劳动人事制度纳入公司章程,明确职代会在企业的法定地位,推动职代会与公司其他法人治理主体产生交集,互为关联、互为影响。二是借助新修订的《公司法》贯彻实施的大好契机,结合外资、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实际,将职代会法人治理主体扩大至这些公司制企业,因企制宜地研究细化职代会职权与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方面的权限关系,指导各类公司制企业践行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是加强职代会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制度联动,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切实代表公司职代会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发表意见,表达主张要求,并通过职代会民主评议,督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切实向职代会负责。四是加大立法推进力度,推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法》早日纳入立法机构的议事日程。如果企业民主管理法立法难度较大,不妨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先行推动《工会法》等相关法条的修订工作,将原来仅针对国有企业要求建立职代会的规定修改为对各类企业的要求,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法的立法工作,以此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第四,厘清职责边界,把握履职原则,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切实履职发挥作用。作为劳方代表职工代表当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其履行的职责行使的权利义务都应当有别于董事会、监事会的其他成员。因此,有必要厘清其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职责边界。同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履职又与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密不可分,如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权限中没有给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的相应支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履职也会步履维艰,鲜有成效。因此,一是需要梳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作为劳方代表的特别职责,同时还应区分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的职责,以此促进他们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各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需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其职责和权限中明确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特别职责的制度保障,包括支持公司职代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相应民主程序。三是需要加强公司工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支撑,包括工会组织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所需的工作制度、政策咨询、经费保障等相关措施。四是需要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的职工董事职责,指导督促公司在章程中载明职工董事在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数,细化审计委员会的相应职责,突出职工董事的履职重点,并赋予职工董事对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相应权重,强化职工代表监督效能。

第五,强化长效培训,注重资格认定,持续提高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履职能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其区别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的特别职责,需要有一套专门的培训课程和大纲。该培训课程和大纲既应当包括与其他董事、监事一样需要了解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对公司制企业的规范要求,还应当根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特性,增设有关支撑企业民主管理的相关理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维权维稳等方面的内容。此外,还应当注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资格认定与持续长效培训机制,促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