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质生产力对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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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发:《工会理论研究》2024年第3期

 

 

发展新质生产力对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的影响

陆敬波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新质生产力作为生产力发展的质变跃迁,必然作为生产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以及作为上层建筑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产生大的影响提出新的要求。对此,劳动关系和劳动法都须积极做出回应,以适应和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那么有何影响和要求?又该做出哪些回应?笔者就此谈三点粗浅看法

一、新与新的关系,即新质生产力与新就业形态的关系

人们一谈到新质生产力,往往会提及新就业形态,因为两者都“姓新”,即第一个字都是“新”,“新新相印”,所以很容易认为两者相互关联且天然适配。但笔者认为,两者的价值功能定位并不相同:新就业形态的价值主要在于解决就业问题,并且事实上发挥了并正在发挥着良好的作用。而新质生产力的价值则主要在于通过科技创新和应用以及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来解决生产力的质的提升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量的增长问题。虽然从总体及长远来看,发展新质生产力必然有利于扩大就业,但从局部和短期来看,发展新质生产力由于需要大量科技尤其是数智化和自动化等先进科技的应用,客观上会消减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参与,从而对就业形成挑战,这也是我们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同时需要关注的一个就业政策问题。

基于两者的价值功能定位不同,我们并不能因为都有一个“新”字就当然认为两者彼此天然适配。不仅如此,笔者进一步认为,新就业形态所具有的灵活性、短期性、松散型等特征固然有利于灵活就业,但对于以“创新”为特点,以“质优”为关键,以“先进生产力”为本质,大多需要各生产要素紧密协同、稳定合作方可达成的新质生产力,新就业形态的这些特征反而让其力不从心,难以胜任适应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力和主角。这并非完全否认新就业形态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适配性,而是认为两者适配度非属最强,新就业形态适合担当辅助和配角。

同时笔者建议,当前对于新质生产力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要防止一谈新质生产力就一哄而上地“无新不欢”“有新则灵”,要辩证处理好新与新、新与“旧”的关系。

二、新与标的关系,即新质生产力与标准劳动关系的关系

如前所述,新就业形态难以胜任适应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角,那么谁可胜任?笔者认为,基于新质生产力的“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主角应当是标准劳动关系。以华为为例,华为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性企业之一应无可争议,而其劳动用工关系中的绝对主流一直是标准劳动关系。再以另一新质生产力代表——“上海十大重点产业链细分赛道”为例,该十大赛道包括:大模型、人形机器人、元宇宙、宽禁带半导体、生物制造、大飞机、大型邮轮、商业航天、新材料、氢能,其中任何一条赛道的胜出所依仗的不会是新就业形态,而应是标准劳动关系。何以见得?笔者认为,其底层逻辑如下。

相对于新就业形态所具有的灵活性、短期性、松散型特征,标准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长期性、紧密性特征。这些特征使得标准劳动关系的应用,一是更加有利于用人单位积极对人力资源开发进行投入,即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以提升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提升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学校发挥基础作用,用人单位发挥主导作用,其他方面发挥补充作用,因此充分调动和发挥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投入的积极性十分重要),而劳动者素质和技能的提升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必备要素之一;二是更加有利于用人单位积极为劳动者的创新提供资金、设备、场地、晋升、荣誉等物质和非物质支持,而创新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基本特点,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不可或缺;三是更加有利于劳动者安心并积极将自己的职业规划与用人单位的发展相捆绑,即践行“长期主义”,而长期主义、久久为功恰恰是以“技术性突破”而催生的新质生产力之发展所必需;四是更加有利于劳动者组织协同,将一把草拧成一股绳,而非被“原子化”分散,后者长于生产力量的增长,前者则长于生产力质的提升。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标准劳动关系担当主角的同时,必须顺应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要求而与时俱进,进化为“新标准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更加紧密一体、更加共生共赢、更加和谐稳定、更加活力充盈的标准劳动关系。这就需要劳动立法对现行标准劳动关系制度中不符合“新标准劳动关系”特征和要求的内容,比如“闲置”的服务期、“滥用”的竞业限制、“不足”的民主管理等,进行修正和完善。笔者认为,这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对劳动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今后劳动立法修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新与多的关系,即新质生产力与多类型劳动用工关系的关系

随着科技的进步、观念的更新,当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呈现出愈加多元的特征,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与其伴随的劳动用工关系同样概莫能外。笔者认为,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多类型劳动用工关系,而非单一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劳动关系以及新就业形态。多类型劳动用工关系,按照关系紧密度可大致分为三大类型:紧密型——标准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首先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半紧密型——非全日制用工和平台用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松散型——民事用工关系,其中的半紧密性和松散型是当前新就业形态的主要构成。三者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角色各异,主次分明,互补互通,共同形成一个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的劳动用工关系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紧密关系有劳动法予以规范和调整,松散型关系有民法典予以规范和调整,而半紧密型关系中平台用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涉及人员数量庞大,但法律关系却至今模糊不清。当前采取的策略是通过行政、司法、工会等的指导、协调、推动等手段暂时搁置关系定性,先行解决急迫问题。这一策略是必要的,然而从标本兼治的视角看,治本即在总结提炼现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给予此类劳动用工关系法定“名份”,正式赋予其法律地位,明确其法律性质,合理划定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和平台用工自主权边界,清晰界定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以补齐“法律短板”,进而完成构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劳动用工关系体系,在当下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显得愈加必要而迫切。与此相关联,在立法上对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以及种类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顺应劳动用工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亦同样重要。

以上系笔者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对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的影响以及劳动法应做出哪些回应所做的若干粗浅思考,纯属抛砖引玉,更加需要的是接下来对该命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鉴于新质生产力并非一个完全针对未来生产力的概念,而是对现有优质生产力的归纳提炼以面向未来,笔者建议,接下来可采用样本实证研究方法,选取国内外制造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中能够代表新质生产力的若干不同企业作为样本,对其劳动用工关系进行深入考察研究,以知悉其历史和现状,了解其存在的问题和劳资各方诉求,把握其发展趋势。